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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省測繪地理信息質量管理辦法
                                        【 日期:2017/8/29 | 編輯: | 信息來源: 】

                                         江蘇省測繪地理信息質量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測繪地理信息質量管理,提高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成果質量,促進全省測繪地理信息事業健康發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質量控制活動和開展測繪地理信息質量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省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全省測繪地理信息質量的統一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和縣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地理信息質量的統一監督管理。

                                        第四條測繪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完善質量責任制度,依法對完成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成果質量負責。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成果質量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要求。

                                        第五條各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強化對測繪單位質量工作的日常監督管理,強化對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生產過程和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強化對重大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和重大建設工程測繪地理信息項目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各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受理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地理信息質量投訴、舉報、申訴,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章 監督檢查

                                        第七條各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測繪地理信息質量監督檢查制度,監督檢查工作經費列入部門年度經費預算。

                                        各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年度質量監督檢查計劃,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質量監督檢查。監督檢查計劃和結果應當報上一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監督檢查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應當隨機抽取。同一項目或者同一批次項目成果,上級監督檢查的,下級不得重復檢查。

                                        在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監督檢查的基礎上,省級監督檢查每3年覆蓋全省甲、乙級測繪單位,設區的市和縣級監督檢查每5年覆蓋本行政區域內丙、丁級測繪單位。

                                        第九條實施質量監督檢查時,應當制定監督檢查技術方案,檢查人員應當隨機抽取,不得少于2人。

                                        監督檢查中需要進行的檢驗、鑒定、檢測等監督檢驗工作,應當委托測繪地理信息質量檢驗機構承擔。

                                        第十條質量監督檢查包括下列內容:

                                        ㈠質量管理體系建設及運行情況;

                                        ㈡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的使用情況;

                                        ㈢測繪地理信息技術標準及規范的執行情況;

                                        ㈣測繪儀器、設備的檢定情況和軟件鑒定情況;

                                        ㈤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成果質量情況;

                                        ㈥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質量管理體系監督檢查按“完善”“基本完善”“不完善”判定。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成果質量監督檢查按“批合格”或者“批不合格”判定。

                                        第十二條各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質量監督檢查結果。確屬不宜向社會公布的,應當將有關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成果質量問題、處理結果抄告有關部門、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

                                        第十三條對省外測繪單位完成的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成果質量監督檢查結果,應當抄告其測繪資質審批機關。

                                         

                                        第三章 測繪單位

                                        第十四條測繪單位應當在測繪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對所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接受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質量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使用省測繪地理信息局指定的國家測繪系統和測繪基準,或者經過批準的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

                                        第十六條甲、乙級測繪單位應當設立質量管理機構和配備質量檢查人員;丙、丁級測繪單位應當配備專職質量管理和質量檢查人員。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技術和質量檢查負責人等關鍵崗位應當由注冊測繪師擔任。

                                        第十七條測繪單位的質量管理體系應當覆蓋本單位測繪地理信息全部業務范圍,并確保持續改進、有效運行。

                                        第十八條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實施所使用的儀器設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檢定、校準。

                                        用于基礎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超過50萬元的其他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新技術、 新工藝、新軟件等,應當經項目委托方同意或通過由項目委托方組織的檢驗、測試或鑒定。

                                        第十九條測繪單位應當堅持“先設計后生產”原則。技術設計文件應經項目委托方批準。

                                        第二十條測繪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兩級檢查、一級驗收”制度。

                                        基礎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超過50萬元的其他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成果未經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不得采取材料驗收、會議驗收等方式驗收。

                                        第二十一條使用財政資金超過50萬元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成果通過驗收后,測繪單位應當及時將項目成果質量信息報送項目所在地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測繪單位應當建立質量信息征集機制,主動征求用戶對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成果質量的意見,并為用戶提供咨詢服務。

                                        與用戶發生質量爭議的,報項目所在地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進行處理,或者依法訴訟。

                                         

                                        第四章 檢驗機構

                                        第二十三條測繪地理信息質量檢驗機構依法承擔監督檢驗、委托檢驗、仲裁檢驗等工作。

                                        省測繪地理信息質量檢驗機構協助管理全省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成果質量檢驗專家庫。

                                        第二十四條測繪地理信息質量檢驗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及設計文件,科學制定檢驗方案,規范檢驗流程,客觀、公正地作出檢驗結論,對檢驗結論負責。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測繪地理信息質量檢驗機構對項目成果質量檢驗結論的獨立判定。

                                        第二十六條省測繪地理信息質量檢驗機構應當向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報送全省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成果質量分析報告,每年不少于2次。

                                        第五章 質量獎懲

                                        第二十七條各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成果質量,對測繪地理信息質量管理先進、項目成果質量優秀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八條質量管理體系監督檢查結果為“不完善”或者項目成果質量監督檢查結果為“批不合格”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為三個月。

                                        測繪單位整改完成后,應當向組織實施監督檢查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申請復查。

                                        第二十九條拒絕接受質量監督檢查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據市場信用、測繪資質管理規定作出處理。

                                        第三十條測繪單位提供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成果存在質量問題的,應當及時進行修正或者重測;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

                                        第三十一條對質量管理松懈、發生重大質量責任事故或者質量監督檢查不合格的測繪單位,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對測繪單位負責人實行約談。

                                        第三十二條測繪地理信息質量檢驗機構在檢驗工作中存在違規操作、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檢驗結論不正確的,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追究單位和相關人員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省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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