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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省優秀測繪地理信息工程評選辦法
                                        【 日期:2014/10/8 | 編輯:陳澤民 | 信息來源: 】

                                        第一條  為了推動測繪地理信息工程項目的科學管理,提高測繪地理信息工程的成果質量和科技含量,鼓勵測繪單位爭創優秀測繪地理信息工程,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優質測繪保障服務,結合本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學會負責江蘇省優秀測繪地理信息工程評選的組織管理工作,組織評選專家委員會負責具體評選工作。

                                        第三條  江蘇省優秀測繪地理信息工程的評選堅持合法、科學、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四條  江蘇省優秀測繪地理信息工程的評選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規范。

                                        第五條  江蘇省優秀測繪地理信息工程每年評選1次,分設一、二、三等獎。獲獎項目一般不超過申報項目總數的80%,其中,一等獎不超過15%,二等獎不超過獲獎項目的30%。

                                        第六條  測繪單位依法實施完成的江蘇省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地理信息工程項目,均可申報江蘇省優秀測繪地理信息工程。

                                        測繪地理信息工程項目包括:大地測量、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理信息工程、地圖編制和海洋測繪等。

                                        第七條  申報江蘇省優秀測繪地理信息工程的項目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㈠技術先進、管理科學、質量優良、效益明顯;

                                        ㈡測繪活動符合法律法規和現行標準、規范的規定;

                                        ㈢在近3個自然年度內(含申報年份)完成,成果已交付用戶使用。

                                        ㈣產值:地圖編制項目5萬元以上,其他測繪地理信息工程項目10萬元以上(不包括購置軟硬件費用)。

                                        ㈤成果已經省級以上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或已通過其主管部門組織的驗收,有定性、定量的驗收報告;

                                        ㈥有用戶使用滿意的證明。

                                        第八條  已獲得省級(含省級)以上獎項的測繪項目,均不得重復申報。

                                        成果密級為絕密的測繪項目不參加評選。

                                        第九條  江蘇省優秀測繪地理信息工程一等獎項目除符合申報條件外,還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㈠產值不低于60萬元(地圖編制項目產值不低于20萬元),設計通過專家評審,技術路線先進,工藝流程經濟合理,具有技術創新;

                                        ㈡管理科學務實,質量管理體系落實到位,工程文檔完整規范;

                                        ㈢嚴格執行技術設計和技術標準,強化技術培訓,質量控制措施有效,質檢或驗收報告總體評價好;

                                        ㈣成果達到預期目標,生產效率高,成果應用廣,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顯著。

                                        第十條  省優秀測繪地理信息工程二等獎項目除符合申報條件外,還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㈠產值不低于30萬元(地圖編制項目產值不低于10萬元),設計通過專家評審,設計指標科學,技術路線較先進,工藝流程經濟合理,具有一定的技術創新點;

                                        ㈡管理制度落實,制定質量管理體系,工程文檔完整規范;

                                        ㈢執行技術標準,開展技術培訓,有專門的質量控制措施,質檢或驗收報告總體評價良好;

                                        ㈣成果達到預期目標,生產效率較高,用戶反映好,具有明顯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十一條  申報單位填寫江蘇省優秀測繪地理信息工程申報表一式兩份,并提供以下裝訂成冊的材料:

                                        ㈠項目立項證明(任務書或合同書);

                                        ㈡項目承擔單位《測繪資質證書》;

                                        ㈢項目技術設計書;

                                        ㈣項目技術總結;

                                        ㈤項目檢查報告;

                                        ㈥項目質檢報告或驗收報告;

                                        ㈦用戶意見;

                                        ㈧項目成果目錄及樣品;

                                        ㈨涉密測繪地理信息工程項目應當附具主管部門準予報獎的書面意見;

                                        ㈩地圖編制項目應當附具地圖審查機構的審查證明。

                                        第十二條  申報評選省優秀測繪地理信息工程獎,由項目完成單位向省測繪地理信息學會申報。

                                        省外測繪單位,應當經所屬。ㄗ灾螀^、直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向江蘇省測繪地理信息學會申報。

                                        多家測繪單位聯合申報的項目,申報單位之間應當加蓋各聯合申報單位公章,并按第一申報單位的性質和屬地所對應的程序進行申報。

                                        第十三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學會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將符合評選條件的材料提交江蘇省優秀測繪地理信息工程評選專家委員會。

                                        第十四條  江蘇省優秀測繪地理信息工程評選專家委員會根據項目所達到的技術先進性、管理科學性、質量水平及工程效益等進行綜合評審,評選出獲獎項目和獲獎等級。

                                        第十五條  江蘇省優秀測繪地理信息工程評選結果由省測繪地理信息學會在江蘇省測繪地理信息學會網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0日。

                                        第十六條  公示期內對評選結果實名提出異議的,省優秀測繪地理信息工程評選專家委員會應當對異議內容進行核查,并自接到異議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處理。

                                        第十七條  獲得江蘇省優秀測繪地理信息工程榮譽的測繪單位和主要完成人員,由省測繪地理信息學會頒發榮譽證書。主要完成人員按申報表中的排名順序,一等獎不超過12人,二等獎不超過9人,三等獎不超過7人。

                                        第十八條  申報單位對江蘇省優秀測繪地理信息工程項目的真實性和知識產權負責。弄虛作假的,將取消所獲獎項,收回證書,在全省測繪行業內通報批評,且3年內不得再申報江蘇省優秀測繪地理信息工程。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測繪地理信息學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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