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測繪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獎勵辦法
第—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調動測繪地理信息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推動我省測繪地理信息科學技術進步,促進測繪地理信息科學技術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根據國家有關獎勵條例和《江蘇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結合我省測繪地理信息工作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江蘇省測繪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以下簡稱“本獎勵”)每年評審一次,重點獎勵在我省測繪地理信息科學研究、技術創新與開發、科技成果推廣應用、高新技術產業化、重大工程建設以及社會公益性測繪地理信息科技事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獎項分設一等、二等、三等獎,頒發獎勵證書。
第三條 本獎勵的推選、評審和授獎,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條 本獎勵由江蘇省科學技術協會設立,本獎勵評選辦公室設在江蘇省測繪地理信息學會,具體負責科技進步獎組織評審工作。
第二章 獎勵范圍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業科技工作人員所完成的測繪地理信息科技項目(包括與外單位合作完成的項目)。
第六條 獎勵范圍:
(一)重大科技創新、科技成果轉化,促進測繪地理信息技術進步和生產發展的新理論、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新方法,為全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業內首創的、國內先進的、經過實踐應用具有明顯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二)在科技管理、標準、計量、科技信息、科技檔案、科學普及等測繪地理信息科技基礎性工作和解決環保、資源、人口、災害等問題的社會公益性測繪地理信息科技事業方面取得成果,經過實踐檢驗,創造顯著社會效益的;
(三)引進、消化、吸收、開發和利用國內外先進技術,應用自主知識產權高新技術成果,高質量實現測繪地理信息技術保障取得明顯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四)為決策科學化與管理現代化,在測繪地理信息科技、生產、教學、科研、立法、規劃、評價等管理科學中,做出創造性貢獻并取得顯著效果的;
(五)提出合理化建議并制定出完整的實施方案,經過實踐證明對本單位或本行業具有推廣價值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第七條 凡申請本獎勵的項目可同時申報省、部級以上科技獎勵;已獲得省、部級以上獎勵的不得再申請本獎勵。
第三章 申 報
第八條 申報本獎勵應填寫相關申報表,并附下列資料:
(一)相關部門或有關技術機構的科技成果鑒定或評審意見;
(二)國家相關科技查新機構出具的科技查新報告;
(三)成果應用單位核準的關于成果應用的經濟效益證明或有關部門出具的社會效益證明;
(四)主要技術文件,如技術研究報告或技術總結報告等有關技術資料,軟件項目附加測試報告;
(五)科技項目成果結題后的工作總結;
(六)相關學術專著或論文。
第九條 單位單獨完成的科技項目,可按其任務來源或成果所有權單位的隸屬關系申報;多個單位共同完成的科技項目,由主持單位組織其它單位共同申報。
成果所有權歸屬個人的,所有權人可持本單位的證明申報。
第十條 申請本獎勵的,需由所在行政區市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或市級測繪地理信息學會推薦。駐寧部省屬單位可直接申請。
第十一條 完成的省、部級重點項目申請本獎勵的,必須經省、部級科技成果鑒定。
第四章 評 審
第十二條 本獎勵評審委員會成員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委員4-5名。
第十三條 本獎勵的評價指標主要包括采用技術創新、經濟社會效益和推動科技進步等方面。本獎勵評審辦法采用現場答辯、綜合評分的方法和無記名投票表決的方式,半數以上成員同意方可入選。
第十四條 本獎勵單項授獎人數和單位數為:一等獎授獎人數不超過11人,授獎單位不超過5個;二等獎授獎人數不超過9人,授獎單位不超過4個;三等獎授獎人數不超過7人,授獎單位不超過3個。
第十五條 本獎勵評選結果面向全省公示7天。
第五章 獎勵辦法
第十六條 本獎勵的獎勵實行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江蘇省科學技術協會、江蘇省測繪地理信息學會頒發獎勵證書;各獲獎單位給予獎金等物質獎勵。
第十七條 獲獎項目成果屬于個人完成的,獎勵證書和獎金發給個人;獲獎項目成果屬于集體完成的,給完成該成果的主要完成單位授予獎狀,獎勵證書授予該項成果的主要完成人,獎金由主要負責單位按參加人員的貢獻大小合理分配。
第十八條 獲獎者的主要工作成績應記入本人檔案,并作為考核晉升、評定職稱和聘任技術職務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十九條 成果突出的獲獎項目,江蘇省測繪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評選辦公室將推薦參加更高層次的科技獎勵評選。
第六章 爭議的處理
第二十條 對公布的本獎勵獲獎項目有異議,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條 提出異議應采取書面方式,寫明真實姓名、 工作單位,指出有異議的項目名稱、獲獎等級、主要完成單位及主要完成者,實事求是地提出自己的爭議意見,并提供證明材料。
第二十二條 涉及項目的主要完成單位、主要完成者或名次排列的爭議問題按隸屬關系由各單位處理報江蘇省測繪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評選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三條 涉及爭議問題的單位或個人,按照處理爭議部門的要求,及時、如實地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和解決問題的方案。在規定時間內不答復的視為棄權。
第七章 其 它
第二十四條 評審委員會的委員在評審中應認真負責,秉公辦事,準確掌握評審標準。
第二十五條 獲獎項目如發現有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者,經查明屬實,撤銷其獎勵,追回所發獎金、獎勵證書,并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直至取消申請資格。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測繪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評選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原評選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