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7月9日國家測繪局國測體字(1995)14號制訂《甲、乙級測繪資格證書分級標準》;2000年8月29日國家測繪局國測管字[2000]10號修訂為《測繪資格證書分級標準》;2004年2月16日國家測繪局國測法字[2004]5號修訂為《測繪資質分級標準》)
目 錄
一、序言
二、通用標準
三、大地測量專業標準
四、測繪航空攝影專業標準
五、攝影測量與遙感專業標準
六、工程測量專業標準
七、地籍測繪專業標準
八、房產測繪專業標準
九、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專業標準
十、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專業標準
十一、地圖編制專業標準
十二、海洋測繪專業標準
十三、甲(特)級標準
序 言
一、本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測繪資質管理規定》制定,是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測繪資質審查的基本依據。
二、本標準劃分為通用標準、專業標準、甲(特)級標準三部分。 通用標準是指對從事不同測繪專業的測繪單位統一適用的標準。 專業標準是指根據不同測繪專業的特殊需要制定的專項標準,包括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圖編制、海洋測繪等專業標準。 甲(特)級標準是對規模較大的、專門從事測繪活動的甲級測繪單位制定的標準。 由于測繪科技的發展或其它特殊需要,國家測繪局可作出特別決定。
三、凡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必須達到相應等級的通用標準和相應的專業標準。 丙級《測繪資質證書》的業務范圍僅限于工程測量、攝影測量、地圖編制、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海洋測繪,且不超過該范圍內的三項業務。 丁級《測繪資質證書》的業務范圍僅限于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且不超過該范圍內的二項業務。
四、作業限額是指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承擔測繪項目的最高限量。測繪單位不得超越《測繪資質證書》所載的業務范圍和相應的作業限額承攬測繪項目。
五、本標準中各等級測繪資質的定量考核標準是指最低限量。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丙、丁級標準做出調整。
七、本標準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測繪資質審查內容和標準(通用標準)
大地測量專業標準
測繪航空攝影專業標準
攝影測量與遙感專業標準
工程測量專業標準
地籍測繪專業標準
房產測繪專業標準
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專業標準
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專業標準
地圖編制專業標準
海洋測繪專業標準
甲(特)級標準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專門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有15年以上從事測繪生產的資歷和良好的社會信譽。
2、單位職工中測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60人,高級測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6人,中級測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8人,計算機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
3、擁有的儀器設備符合大地測量、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理信息系統工程、海洋測繪等五項專業甲級標準中的兩項以上標準。
4、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保證體系認證;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達到國家標準。
5、固定資產規模不少于500萬元,測繪生產能力不少于500萬元。
6、具有較強的技術開發能力。
7、有經省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近期重大測繪成果,成果質量優秀。